Establishment of the Risk-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field of food sanitation and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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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61151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61151
Abstract
[[abstract]] 面對全球化現象與科技嶄新發展所產生的風險,於行政法學的發展上,其同時作為一種挑戰與契機,使吾人面臨前所未見的危機意識,並基此反省傳統的行政法體系不足之處,在風險社會的需求下嘗試修正並建構風險行政法。不同於社會學的觀點,法學的本質在於發現並嘗試解決問題,於是,終極目標應該在於提供風險決策者如何選擇風險的建議。風險的討論濫觴於工業高度發展下所連帶引起的科技(核能)與環境議題,惟至今仍侷限在上開個別行政法領域的發展,建立總論式的通則在想像上有其必要;如何從個別行政法領域中抽繹出得一體適用的原理原則,將是本論文致力研究的重點嘗試。本論文從社會學對風險描述的特徵出發,結合公法學上的法益保護觀點,欲証立風險不僅作為一個理解的概念或現象的指涉,更提出了一種治理的可能、以法規制的必要─凡此均應建立在國家管制因為「預防」想法而提前之任務轉變的論證上。誠然,因著近年來諸多食品安全議題產生的社會現象,以及因此而生的治理要求,本論文選擇以食品衛生風險作為取徑起點,執以與科技、環境風險比較異同後嘗試建制─不同於傳統行政法體系的─風險行政法。 風險從來無法被確切地掌握,這樣本質上的命題使得國家的風險決策存在著無可迴避的侷限性;預防原則作為風險行政下國家提前介入管制的正當化說理、建立能有效確保食品安全規範體系的重要素材,本論文初步認為,將其具體落實在風險立法上是一項有效的嘗試。在立法上明訂預防原則不僅在精神上宣示立法者具備完足之風險意識,實際上亦可使風險決策者在食品安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經由適當的風險治理機制做出有效回應,使主管機關得以適時掌握可能或已經發生、但缺乏充分科學證據使確知事件原因之食品風險。Date
2013-10-01Ty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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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i:http://nccur.lib.nccu.edu.tw/:140.119/61151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61151
G009765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