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ibutor(s)
[[advisor]]蘇永欽Keywords
Freedom of ResidenceAdmission
主權
國籍
Sovereignty
外國人
基本權
國際人權
Alien
入境
入出國及移民法
Nationality
遷徙自由
Immigration Law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居住自由
Constitutional Rights
Expulsion
驅逐出境
Freedom of Movement
Exclu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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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ccui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31636Abstract
[[abstract]]我國憲法學者多數認為外國人雖為基本權主體,但依照權利性質說,並不享有國際遷徙自由,從而國家可任意地拒絕其入境、居留或驅逐出境。最主要的理由在於,依照國際法,主權可自由決定是否允許外國人入境及課予入境條件。從而,主權也可自由設計入出境管理制度,那麼藉此箝制外國人言論、宗教或學術自由等基本權利,並非不可想像,甚至我國亦有實例發生。雖然,憲法學者也指出國家應儘量尊重外國人的入出境,亦不得任意藉此任意侵害其他基本權利。不過,既然外國人沒有作為憲法權利的國際遷徙自由,即難以對抗立法者藉由入管制度造成的侵害,更抹滅全球化時代下外國人國際遷徙活動本身具有的各種意義與功能。 有鑑於此,本文一方面嘗試跨足國際法,檢視現行國際人權法對外國人國際遷徙的保障程度,並回溯國際法古典著作探尋主權與國際遷徙自由的軌跡;另一方面,分析現行憲法學說之不足,藉由與國際法的對話成果,嘗試重新構築憲法保障外國人國際遷徙自由的體系。之後探討國家於限制外國人的國際遷徙自由時,應如何遵循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並提供救濟管道,始合乎憲法第23條之意旨。經由憲法基本權保障機制的確立,最後進一步檢討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提出建言。Date
2009-09-14Type
學位論文Identifier
oai:nccuir.lib.nccu.edu.tw:140.119/31636http://nccui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31636
G09065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