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怀宏2019-09-252019-09-252012-01-272002-01-01http://hdl.handle.net/20.500.12424/182980罗尔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也已开始考虑其正义理论在各民族之间关系上的某种跨文化的 扩展和应用问题,在1993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他探讨了如何从自由主义的正义观中发展出一 种处理各民族关系的根本法,这一根本法类似于“公平的正义”,但又比它更为宽广和富于弹 性,比方说,“公平的正义”在内部社会所要求的那种平等主义的特征就要减弱,不仅各个自由 平等的社会,那些满足了某些如和平、生存、基本的人权和法治条件的非自由平等社会、教权 等级制社会都可以一起达成一项共识,形成一种民族国家之间的“重叠的一致”,确立一种正义 的“民族法”,平等交往,和平共存。而在1999年,他正式出版了《万民法》 (The Law of Peoples)一书。chiWith permission of the license/copyright holdernational justiceinternational justiceRawlsThe Law of PeoplesGlobal ethicsPolitical ethics从国内正义到国际正义 [From National Justice to International Justice]Book chap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