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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利:正义理论的基石 [Individual Rights - the Founding Stone of Justice Theory]
肖, 雪慧
肖, 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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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论》一开篇就表明他具有一种普遍的个人权利观。他说: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 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在这部巨著中,他 以个人权利为基石,精心构筑起一个结构谨严、论域宏阔的社会正义理论体系,为宪政民主的价 值基础提供了独特、精致而又有力的理论论证。这一理论认为,正义之于社会制度,犹如真理之 于思想体系,因而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个人对制度的支持义务以制度具有正义性为前 提。什么样的制度具有正义性呢?罗尔斯立足于自然权利说,借助于社会契约论,提出了作为人 们选择、评判和调整制度之独立依据的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前者确认平等的个人自由,后 者强调公平的机会和确保社会最低受惠值。在它们之间又依序提出自由优先、正义对效率和福利 优先两个规则。自由优先意味着,自由是必须无条件维护的最高人类价值,它不可交易也不可因 任何权衡而游移,自由只能因自由之故而被限制。这一规则在确认个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 也就为政府行为划定了一道不得跨越、一旦跨越就堕入犯罪的界限。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则 要求,所有机会应该公平分配,除非不平等有利于境况最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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