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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伦理法理论批判[Criticism on Hegel’s theory of ethical law]
张, 树军
张, 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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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格尔的思辨的矛盾法的发展我们终于走到了实体性的、真实的整体性阶段,这就是黑 格尔提出的伦理法阶段。在这部分内容中,他考察了伦理理念以及其发展的三个阶段,即家庭、 市民社会和国家。其中,国家法又有三个方面的内容或者发展阶段,即内部国家制度,国际法和 世界历史阶段。整体看来,矛盾法完成了一种循环发展过程,这就是黑格尔的所谓的国家运动的 圆圈观,即一种循环论。在前面关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文章中我们已经知道,伦理法作为真理 的、现实的法需要经过主观法和客观法的对立阶段才能达到现实化、合理性化。但是无论主观 法,还是客观法,它们都不是所谓真理法的理性环节,只是一种逻辑过程,或者整体的局部,并 不具有真实性、科学性、现实性。这是我们运用道学思维考察的一个结论。现在我们继续考察伦 理法,这里不仅有道学、现象学的考察,也有现实逻辑的考察;不仅有思维方式的考辩,也有事 实的历史的考辩等等,这些综合考究会让我们看到,黑格尔的思辨的矛盾法学理论在何处应当终 结以及其适用范围。而且可以发现,今天我们仍然需要一种同样是精神同一的、新的道学法学理 论。这种理论将是具有高于思辨矛盾法学的价值,可以推演出矛盾法学。这样,我们发现,辩证 法的矛盾法学将走向一种新的四维法学视域。一种新的科学法学的时代将从这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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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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